吉林市某公司在露水河某公司购买原材料用于加工销售。自2020年3月起,被告收货后未支付足额货款,被起诉并申请执行。该院考虑企业发展以及员工的心态都会因此案受到波及,司法成本较高,决定采取执行前调解优先,避开“执行一案,两家结怨”的局面,遂以情、理、法相结合的方式展开调解,经执行法官多次悉心调解,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。 (胡宇)